提出如下問題:
本企業為國營老物流倉儲企業,因城市規劃需要整體搬遷,國家給了一部分土地房屋錢補償款,新廠房建設后仍有結余 請問專家如何進行合理的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