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銷售大型工程車,由于行業調整,銀行貸款難,好多客戶無法還銀行按揭款,按照客戶貸款擔保協議,客戶對銀行逾期3期我司需要回購設備,然后可能再進行二次銷售。
1、第一次銷售時已經開機機動車發票,已交增值稅。回購時根據設備評估價入賬,那么客戶對于銀行的按揭款為在外貨款,這個在外貨款與評估價的差額如何作為損失稅前扣除?需要什么附件?由于市場近兩年降價嚴重,回購以前的設備在外貨款與評估價之間差額較高,如何取得證據讓稅務認可損失?如果再銷售時,能否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用新的應收賬款沖減以前的在外貨款,不交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售后回購,指銷貨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
2、《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