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方已開具46.8萬元的煤炭銷售發票,煤成本40萬元,稅金6.8萬元,但是因煤質、到貨時間等原因雙方存在爭議,后達成共識,只付煤款38萬元,稅額6.46萬元。
請問:1、我方能否以煤款38萬元,稅額6.46萬元入賬?(與發票不符)
2、稅務系統認證抵扣稅款的6.8萬元與實際6.46萬元差額0.34萬元,我方做進項稅轉出,是否能以此做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以下規定處理:
1、有關發票作廢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ㄒ唬┦盏酵嘶氐陌l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ㄈ┵徺I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2、有關開紅字發票的規定:
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