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全資子公司(房地產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請問如何才能使母公司免交營業稅,子公司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于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其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但需要強調的是: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統借統還業務不用繳納營業稅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其一是資金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二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執行利率水平基礎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其三是僅對企業集團等存在特殊關系的企業適用。這三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
2002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進行了補充。按照補充,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其中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文件規定操作即可。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