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鋼結構制作企業,有安裝資質。接到一個工程,總承包將工程鋼結構部分分包給我們,涉及到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3】號文,及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所說: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來判斷、總包拿著我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營業稅發票均能夠抵扣總包給業主開票時需繳納營業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2、總包方可以憑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及營業稅發票抵減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