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
您好!
熱力供熱公司收取的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供熱費收入于2014年11月一次性收取,并同時給客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由于其對應的成本如熱源費、電費、工資等均為分5個月分別計入,請問所得稅的收入可否分期確認,如有,請提供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分期確認收入,請參考以下文件
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費收入,在當期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供熱企業收取的供熱費應當按照實際供熱期,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收入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