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自行建造的辦公樓,現有3種處理方式:1、對外出租。2、以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增資。3、對外出售。
請問三張方式的涉稅處理?哪種方式對企業最有利?
營改增對我公司的此項行為是否有重大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租賃方式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該公司自建建筑物出租,既不屬于有償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不屬于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因此,不需繳納建筑業營業稅。但對將沿街樓房出租收取租金,屬于稅法規定的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
按應納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建稅和其他教育費附加。
租金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以不動產對子公司進行增資
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書》按“實收資本”現“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對于子公司增資對其增加部分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按萬分之五貼花。
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于所投房產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免繳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房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企業與增資企業不屬于房地產企業,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以房產進行投資,視同銷售,應按規定將視同銷售收并入收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對外出售
房產交易要交房產稅、營業稅、契稅以及其他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
營業稅。營業稅是對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印花稅,按銷售合同繳納印花稅。
4、哪種方式對公司有利,各有利弊。
以出租方式,企業可以得到長期收益。
出售方式企業現在可以得到一大筆資金,用這筆資金進行其他投資,如果投資收益好的話,公司可有可觀的一筆收益。如果投資不當也可能使公司損失這部分資金。
對子公司進行增資,如果子公司效益好,投資的資金就會超過其初的投資收益,不好,也可使前其的投資收不回來。
所以,出租沒有多大風險,對子公司增資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出售,公司可以現在得到收益。
營改增對你公司的此項行為沒有多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