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由三方投資組成。
其中:國內自然人投資30%、 國外一家企業投資30%,另有一香港企業投資40%,今年前兩個投資者要退出企業股份,兩家6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香港公司,發生轉股收益我公司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及代繳國外公司轉股所得的企業所得稅,應在國稅繳納還是分別在地稅、國稅繳納(個人轉股應該在地稅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股東的應當在您公司所在地的地稅稅務機關繳納;國外企業的屬于預提所得稅,要看您公司的所得稅在那個稅務機關繳納,與您公司的所得稅屬于同一個稅務機關。
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2009年5月28日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非居民納稅人預提所得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 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