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職工的福利費哪些是免個人所得稅的?財務部的培訓費怎么做賬,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嗎?買工作服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嗎?員工的出差補貼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嗎?請老師幫我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44號令第四條規定福利費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條例》第十四條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若企業報銷此費用,應當計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中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假如是其他的培訓,例如為了提升職工的工作能力而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上崗培訓等,相應的培訓費用一般不需要代扣個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對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予以明確:“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飾費用,如銀行統一為員工購置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的工作服,如同企業提供的其他工作條件(工作裝備、工具、辦公用品)一樣不必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單位以現金或采取實報實銷方式支付給員工的服裝費,均應并入員工當月工資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4.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對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工資、薪金的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對這部分福建省從1998年4月份起統一規定每人每月加計扣除300元;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目前大部省、市交通費和住宿費一般都在規定標準內憑合法票據報銷,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伙食補助費在上述標準范圍內①可不計入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②也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在上述標準范圍之外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差旅費用就可以在稅前扣除。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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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