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代政府收購換地權益證書,收購后直接核銷,政府按收購的金額給予我司一定比例的獎勵,該獎勵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征營業稅需有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作為依托。否則涉及營業稅。例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77號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給的是一個例子,即不征稅必須有文件作依托。目前尚無收購換地權益證書收入為不征稅收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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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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