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要進行注銷,在注銷分配利潤時,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盈余公積520萬元(其中包括法定公益金350萬元)如何處理?
假設清算后剩余資金為770萬,應歸還股東投資股本400萬,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盈余公積520萬元(其中包括法定公益金350萬元)。400萬作為股本,歸還股本,免征企業所得稅。770-400=370萬是否可以作為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潤(即本司的盈余公積)分配給股東,免征企業所得稅呢?根據財稅[2008]1號)“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的上述處理方法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稅務機關認同后方可按照上述處理方法進行免稅處理。否則需要按新企業所得稅法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按著稅法相關規定應當由企業先進行備案,稅務機關的準后方可享受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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