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想請教個問題。
我公司是綜合保稅區企業(南京綜合保稅區(江寧)),代工品牌手機,交易模式大致為:母公司(臺灣)下訂單給我公司,我公司報關出成品到母公司。現我公司要求賠償其閑置產能費用,如:母公司與我公司簽訂合同時是100PCS手機,我公司依照訂單準備了生產線、機器設備、原料、人力,但是后來砍單,實際只出了80PCS,那剩余的20PCS的產能就浪費了,現就其費用進行賠償。
我的問題是:
1.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若符合免稅政策,是否可以免稅?如何跟稅局解釋
2.所得稅:是否全額繳納,還是可以扣除閑置產能(有入成本)后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進入我國境內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在關境外。
2、個人理解,所謂的閑置產能賠償其實質為調整代工費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