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將公司原有10畝土地通過國土資源局收購,定向拍賣給開發商,開發商將所蓋商品房再全部出售給我公司,土地局共收取開發商土地款1900萬元,賠給我公司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價款570萬元,我公司10畝土地賬面價值100萬元,請問我們繳納營業稅時,是按照570萬繳納,還是按照570-100=470萬元繳納?依據的法規有沒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貴公司賬面價值100萬元,是不是當時受讓時的金額,如果是的話則以570-100來繳納營業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