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出租給某公司一處職工宿舍,電費由我公司支付,現在要收取該公司電費,該公司要求我方開具內容為電的增值稅發票,但電不在我公司的經營范圍,我方能否開具內容為電的增值稅發票,如果開具了有什么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或者讓對方公司以合同及分割單入賬扣除。開具了只有正常納稅,沒有稅務風險,但如果被工商局查到,屬于超經營范圍營業,可能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
(十一)保險企業對無保險營銷證營銷員發放傭金稅前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稅前扣除。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對無保險營銷證營銷員發放傭金不得稅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業向職工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金融企業給職工的優惠利率貸款,應按金融企業當月市場同類貸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十三)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屬于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
(十四)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