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財稅【2014】72號文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價計征。請問:在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銷售合同并收取了銷貨款,但貨物在2014年12月1日以后才發出的,其資源稅的計算應該按老辦法從價計征還是 按【2014】72號文的辦法從價計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6號)第十一條規定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如下:(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三種情形:①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③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您公司是采用方法二預收貨款結算,納稅義務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時間,貨物在2014年12月1日以后才發出的,按【2014】72號文的辦法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