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屬于報業集團的一家全資子公司。目前集團改制,由報業集團注冊成立傳媒集團,我家又被劃入傳媒集團。現有問題請教老師:1、目前傳媒集團還沒有辦理完股權轉讓手續,年底傳媒集團要求8家公司合并會計報表,目的是為了融資,這樣做合適嗎?有依據嗎?2、以傳媒集團為主體貸款,然后以同期貸款利率轉給下屬公司使用資金,這樣做合規嗎?我們子公司拿什么憑據作為支付利息的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合適,母子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這是新會計準則的要求。以傳媒集團為主體貸款,然后以同期貸款利率轉給下屬公司使用資金,這也是合適的。
可以憑“統借統還”合同等作為入賬的憑證;或開發票但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