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中提到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我們是集團公司,A公司為我公司全資子公司,B公司為我公司控股的一個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A公司要將其擁有的礦山及其采礦權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B公司,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據本政策不用繳納流轉稅,政策中提到是實物資產,采礦權屬于實物資產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