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規避外幣貨款匯率風險,與銀行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如:簽訂三個月后的結匯匯率為6.30,實際到期結匯時市場匯率是6.15,產生的0.15結匯差額,會計處理時放在了投資收益——遠期結售匯收益,地稅評估我司賬務時,要求這部份差額收益按金融產品收益按差額征收營業稅。地稅的依據是這部份收入等同期貨產品,請問地稅要求交納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地稅要求交納營業稅符合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