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1、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2、如果需要繳納,那發票是否是去地稅代開,稅點是多少?
3、如果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那是否需要提供正規票據給對方。(現對方要求我公司提供發票或者在稅務局領取的往來收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政策性搬遷補償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77號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發[1993]138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市場化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