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收到縣失業保險所失業保險在崗培訓補貼,用于在崗職工培訓。僅有和縣失業保險所的使用協議,沒有縣級相關部門的撥款文件,請問要交企業所得稅嗎?財務與稅務分別怎樣處理?(最好能有會計分錄)相關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以上可以看出,沒有撥款文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與收益相關的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如符合相關條件,但相關費用如果已在撥款到位前支出,應按其金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不征稅收入(××項目補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以不征稅收入撥款支付符合費用化條件的項目費用,借記“研發支出———
費用化支出(××項目)”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將項目費用化支出余額轉入損益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研發支出”科目;同時確認不征稅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二)與資產相關的不征稅收入
本處所謂“資產”,主要指由不征稅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設備、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此項支出一般分幾步確認:
第一步,將不征稅收入用于購置長期資產,借記“在建工程—××項目工程”、“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項目開發)”科目
(以下均省略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長期資產交付使用,借記“固定資產———××資產
(不征稅收入購置)”、“無 形資產———××資產(不征稅收入購置)”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舊、攤銷和分配遞延收益:(1)從長期資產計提舊、
攤銷時點起,按折舊、攤銷年限均勻分配遞延收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折舊、攤銷分錄比照正常分錄編制)。
第四步,終止確認。相關長期資產報廢清理或出售時,不征稅收入應予最終分配:最終分配時點是“資產折舊、攤銷期限屆滿或資產被處置時(孰早)”。屆時,按相關“遞延收益”科目余額,借記該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長期資產終止確認時應按正常報廢、
出售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不征稅收入以實物資產形式進行補助,以上會計分錄應作相應變動,具體處理不另祥述。
(三)結余款項的處理
結余款項的處理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收到補助撥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繳回政府部門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撥款補助后5年內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沒有繳回的,在第6年初應按未使用或結余的款項,借記“遞
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應稅政府補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