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2014年收到關于綠化、溫室、滴灌三個項目的3筆補助資金各20萬,資產支出也在2014年。1、對于2014年新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分出了一般政府補助和專項財政資金,這2項有何區別?僅僅是從有專項用途的撥付文件來區分嗎? 我單位收到的款項有撥付文件屬于專項資金嗎? 2、收款時,我貸記遞延收益 60萬;然后每個月提折舊,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請問處理對嗎? 3、填寫2014所得稅申報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的營業外收入項目時,是否根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折舊每月計入當期損益的營業外收入填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費用性財政性資金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若按遞延收益處理。必須與收到當年全額進行不征稅收入申報,否則涉及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七、關于企業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