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商品交易所,主要從事現貨交易(類似期貨交易),實行杠桿比例,公事提供平臺,公司收入主要有會員費,手續費,其中1、會員費是收特別會員及綜合會員的,收到后有一部份需與客戶分成,請問是收會成前的收入交稅還是以分成后的收入交稅?2、手續費收入一部份是在系統直接返給客戶,余下收取部份還要與客戶分成現舉一個例子如下:應收100元手續費,其中70元在交易系統已直接返給客戶,則系統實現收手續費30元,余額還需分18元給中間商,我們真正收到就只是12元,請問我們是以手續費哪個數據交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應當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交納營業稅,不能按分成后的收入交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