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下,1、我公司為房地產公司,采用承包方式,承包總額為100萬,但施工方讓我方承擔相關稅費,請問一下代付的稅費,如何才能計入本公司的成本扣除呢?
2、我公司現在正處籌建期,發生的費用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進行歸集,請問下,這樣的情況下,利潤表中不是沒有費用發生額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等,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與資產成本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稅法所述稅金或附加,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為企業以外的另一方負擔的稅金不得稅前扣除。從以上可以看出,貴公司承擔的稅金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2.利潤表是沒有費用發生額的,您的理解是對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