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增資擴股新增一名股東,其他股東股份有增有減,地稅局讓交個人所得稅,又沒有轉讓股份為何要交,那個文件規定請老師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資擴股是把收取現金與新增資本合一。增資擴股是注冊資本增加的一種方式,通過新股東投入資金增加注冊資本,企業引入新股東增資擴股的行為,就是原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原股東股權比例下降換來少繳納新增資本金義務,可視為出售部分股權收取現金,按新股份比例履行新增資本認購義務的過程。增資擴股實際上是把收取現金和按新股份比例履行新增資本認購義務合二為一,所以具備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以為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載時點應納的稅收金額,因為公司很可能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或者繳納日期晚于轉增日期,則在增資擴股時首先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