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
1.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屬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是不是不能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的利息率規定中“補稅期間同期的貸款基準利率”該如何理解?比如現在(今天)補征2008年稅款是不是用2008年12月31日的五年以上的貸款利率;而補征2013年則是用2013年12月31日的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貸款利率?
3.另外“補稅期間同期”從12月31日起算還是次年5月31日起算?比如2014年8月補征2013年稅款,用2013年12月31日的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貸款利率呢還是2013年12月31日的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貸款利率呢?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參考一下國稅發2009 2號文件
第一百零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 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 天折算
日利息率。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因為文件中有相應的答案所以就將相關文件發給你了,主要是為了明確正確答案的出處。
1、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需要加征利息。
2、利息率是以稅款所屬的納稅年度的同期銀行利息計算,如稅款屬于2008年一年的,則利息率用2008年12月31日一年期貸款其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從次年的6月1日起補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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