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口業務中,打包或押匯貸款中形成的印花稅,是按照貸款上限額計征還是按照貸款發生額計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帖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帖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帖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帖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帖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帖花一次,在限額 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帖花,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帖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租賃方式達到融資目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帖花。 五、有些信貸業務的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各銀行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行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行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帖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額計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帖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帖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