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醫藥制造企業,2014年11月被稅務稽查要求補繳2013年度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請問此部分補繳稅款應記入“以前損益調整”嗎?能向稅務申請退抵2014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補繳以前年度的稅款,不屬于當期的期間管理,因此需要調劑之前年度的損益。通過“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國稅函[2004]1197號)第二條規定: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余額加欠稅余額為欠繳總額。
能否退抵2014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請咨詢當地稅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