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北京的單位(國企),現已經宣告破產,成立了破產管理人專戶。年初掛牌拍賣了一塊土地所在地在外地(山東)的土地。此筆業務的營業稅超過6個月沒有上繳,產生了滯納金。請問我單位的營業稅+滯納金應該是在北京地稅繳納,還是在土地所在地的地稅繳納?
補充:我單位咨詢兩地稅務,都要求在當地繳納。北京地稅說超過6個月未繳納營業稅的,應在機構所在地(北京)繳納。山東地稅說應在當地(土地所在地)繳納。
我單位應在哪里繳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從以上可以看出,對于超過6個月未繳納的營業稅,由機構所在地補征稅款。即在北京地稅繳納。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