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生產消防器材,因部分產品不合格,客戶向我們索取的經濟賠償,只有質量問題報告和對方的收據,對方沒有開發票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在經濟交易行為中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由于該質量賠款是由銷售方支付購貨方,不屬于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范圍,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入賬并稅前扣除應具備必要的證據以證明該經濟行為的真實性。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