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和境外公司簽訂商標使用合同,需要支付給境外公司商標使用費,按照稅法要求這是需要扣繳境外公司的增值稅、所得稅及附加稅,可是合同里約定對方公司只承擔所得稅,不承擔增值稅及附加稅,我們已經按照倒算的方式還原計算了所得稅和增值稅,并繳納。
我的問題是,營改增之前這部分對方不承擔的營業稅,我們承擔是不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現在營改增了,這部分對方不承擔的增值稅我們可以抵扣嗎,會不會因為我們承擔增值稅而不允許抵扣。
我查找了相關法規好像沒有對這方面明確說明,因為如果增值稅是對方承擔和對方不承擔,因為涉及倒算還原,兩種情況實際計算出的增值稅稅金是不一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入賬時就應倒算還原,而不是事后。這樣抵扣進項稅問題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