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職工統一在食堂就餐,職工食堂不單獨核算,每月食堂憑據生采購發票報帳列福利費。2014年我公司為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公司領導決定各類招待原則上安排在公司食堂,在食堂招待開支列業務招待費,請問流轉稅和所得稅上有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新法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二是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
業務招待費不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按照招待費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