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
我是一家煤炭企業總公司,下設6個煤礦。去年我們就向銀行專項借款9億元用于兩個煤礦的建設,但是我公司沒有將這筆貸款全部用于基本建設,一部分用于生產經營,其利息是全部資本化還是按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用途分別計入在建工程和財務費用?這兩個煤礦各是我公司的一個子公司和一個分公司,銀行就以我公司實際是一個集團公司的名義全部發放在我這個總公司的名下,但是我公司又沒有實際在工商局注冊集團總公司,利息費用是否能夠根據有關稅收政策按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金額以銀行利率分配利息費用?對于子公司是否交納利息收入營業稅?懇請您給予詳細及全面的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其利息按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用途分別計入在建工程和財務費用
2.根據財稅字[2000]7號、國稅發[2002]13號文件規定,“統借統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統借統還”單位是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
2、“統借統還”單位要與分撥貸款的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貸款;
3、“統借統還”單位要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貴公司符合以上統錯統還的條件的,就能夠根據有關稅收政策按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使用的金額以銀行利率分配利息費用。
具體此業務,建議貴公司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折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