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企業有拆遷補償(以房換房)的,是否要按成本價加上補價開具售房發票,拆遷補償部分是否按成本價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同期同類房屋的銷售價格加上補價開具發票。營業稅也是按同類同期售價+補償價
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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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七條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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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220號
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