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南寧市一家國有控股的建材企業,2014年12月我公司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結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一筆,請問這筆個稅手續費收入是否需要納稅,文件依據是什么,我公司如何做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賬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