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南寧市一家國有控股的建材企業。我公司原有一所自辦幼兒園,有教室、活動場地等設施,主要用于服務職工子女,后來由于其他原因我公司不再承辦該幼兒園,而是轉租給外單位用于開辦新的幼兒園,繼續招收學員。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該單位按季度向我公司繳納該幼兒園房屋及場地租金。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些租金是否有稅收優惠,文件依據是什么?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對于這種情況老師有什么合理化建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3、將幼兒園房屋及場地出租,收取的租賃費不免營業稅。非自辦不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