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們是一家集團公司,因資金統一管理和項目投資需要,會通過下屬成員公司(都是全資子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并將融到的資金再分配到各公司使用。這其中,我們與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是真實存在的;融資也確實用于各子公司項目,收取利息未超出銀行利率。但是由不同的集團內公司做融資主體是否符合統借統還的要求?可以不作為關聯企業間借款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以上文件并沒有規定必須是同一融資主體,因此建議貴公司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我個人認為可以比照統借統貸規定來處理。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