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單位為國有企業,2008年開始我們這兒對居民的水表進行出戶改造,居民自己繳納300元,政府每戶補助1000元。居民的300元我們已經繳納了營業稅,現在稽查又說政府的1000元也要繳納營業稅,合理嗎?這部分補助我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我單位一直做不征稅收入。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企業收到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提供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應稅勞務,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不征稅收入針對的是企業所得稅,不是營業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