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公司的小轎車轉讓給個人需用什么資料入帳?將產生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要合同、發票,公司將產生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貸:應交稅金
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0號
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對部分項目繼續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按百分之四減半征收增值稅,參見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08年以前的規定是:售價不超過原值可免交增值稅。超過原值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財稅【2002】29號
轉讓凈收益要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銷售合同需交印花稅(萬分之五)。
根據(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的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在實際征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標準應如何掌握,國稅函發[1995]288號進一步明確:
“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超過原值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財稅【2002】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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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 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