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我司營業執照中無利息收入的經營范圍,如果發生銷售貨物收取客戶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是按營業稅交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銷售貨物收取的承兌匯票貼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