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葡萄酒生產企業,為甲公司加工葡萄酒,甲公司還需要繼續生產才可銷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消費稅?依據哪些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八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征消費稅是這樣的,對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只征一次,在生產、零售、委托加工或進口等環節征,委托加工是征消費稅的環節,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資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就是再用于生產要征消費稅的產品),原來交的消費稅可以抵扣新交的消費稅,相當于只征一次。
所以,您公司需要代扣代繳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