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有一位退休返聘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并且已辦理了退休手續,公司返聘回來后,每月給其6000元的工資。請問關于這名員工的工資應該怎么交稅?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和其他員工一樣,正常的交納個人所得稅。還是需要這名員工到地方稅務局開具勞務費發票,到稅務局交納勞務費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該退休人員與貴公司辦理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貴公司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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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52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學校外聘教師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稅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85號
頒布時間:1997-06-27 00:00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1997]6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法規,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