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請問,該“納稅期”是指哪個期限,是否可比照(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九)項的規定,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征管,實際上是以一個會計年度內的匯總所得確定計稅營業額,若一個會計年度內出現虧損,則無須繳納營業稅,但虧損不得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只有一個會計年度內整體出現贏利,就該贏利征收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期”是指一個月一個月的期限,上個月若為負差,可以結轉下一個月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就是不得轉入下一年。
你的以上理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