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下,我公司銷售礦石給銷貨單位,礦石每車的過磅費算不算是附增值,要不要交增值稅,如果交增值稅,發票是分開開,還是一起分行開,如果我們之前分開開了,稅法有什么規定嗎,可以分開嗎,相關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據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銷售貨物時,同時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銷售方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與所銷售的貨物一同確認了收入,適用相同的增值稅稅率計算了銷項稅額。
從以上可以看出,是可以單獨開具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稅率的問題,要使用與貨物相同的稅率來開具。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