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現在與林業交易有些業務,涉及到哪些稅呢?廣西對林木從種植、砍伐、銷售、加工、銷售,的稅收政策。特別是增值稅方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直接從事的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如果經過工業加工了,正常征稅。
如果你公司是直接種植植物的,可以免稅。依據是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下面是免征增值稅的農產品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5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現將《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以下簡稱注釋)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
本通知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原各地國家稅務局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同時廢止。
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附件:
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二)煙葉
煙葉是指各種煙草的葉片和經過簡單加工的葉片。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曬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1.曬煙葉。是指利用太陽能露天曬制的煙葉。
2.晾煙葉。是指在晾房內自然干燥的煙葉。
3.初考煙葉。是指煙草種植者直接烤制的煙葉。不包括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四)茶葉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采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干、揉拌、發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五)園藝植物
園藝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實,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圓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六)藥用植物
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種植物的根、莖、葉、果實、花或者胚芽組織等初級產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八)纖維植物
纖維植物是指利用其纖維作紡織、造紙原料或者繩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
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后的精干(洗)麻,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種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業產品
林業產品是指喬木、灌木和竹類植物,以及天然樹脂、天然橡膠。林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1.原木。是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
鋸材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2.原竹。是指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葉的竹類植物,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竹段。
3.天然樹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
4.其他林業產品。是指除上述列舉林業產品以外的其他各種林業產品,如竹筍、筍干、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
鹽水竹筍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竹筍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二、動物類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一)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動物。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
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3.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4.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三)動物皮張
動物皮張是指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
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四)動物毛絨
動物毛絨是指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發和羽毛。
洗凈毛、洗凈絨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五)其他動物組織
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1.蠶繭。包括鮮繭和干繭,以及蠶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3.動物樹脂,如蟲膠等。
4.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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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5號
成文日期:2010-02-20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各地對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豆粕屬于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征增值稅。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甜菜粕準予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1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區詢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12號通知下發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應如何確定進項稅抵扣率。現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增值稅條例及細則第十七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成文日期:2011-09-13
字體:【大】【中】【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業從事下列項目所得的稅務處理?
(一)豬、兔的飼養,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二)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
(三)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二)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卻、過濾”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過濾、吸附、解析、碳脫、濃縮、干燥”等,其適用時間按照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四)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六、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八、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九、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受托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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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8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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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186號
全文有效
三、關于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全文規定如下: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
成文日期:2010-10-25
字體:【大】【中】【小】
現就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一、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二、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