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前次提問:本公司為一國有有企業,國資委通知本公司,由母公司打給本公司一筆款項,以本公司的名義購買理財產品,收回的本金和理財收益再全額還給母公司,請問,該筆業務中母公司和本公司各需要繳納哪些稅種?如何繳納?
貴單位專家回答如下:1.所得稅。母公司和本公司都要繳納。本公司為零。按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2.營業稅。是否繳納取決于主管稅務局對理財產品協議的認定。如果認定為一種存款行為或投資行為,依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中的規定,則不用繳納。如果認定為一種貸款行為或買賣金融產品行為,依據國稅發[1993]149號、國稅函發[1995]156號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則要繳納。實踐中,企業一般不繳納,稅務局通常認為該繳納。最終視雙方溝通協商談判結果。
3.建議主動就理財產品協議和主管稅務局咨詢協商。同時,提醒關注的是,目前多數金融機構為了吸引企業投資者購買其理財產品,通常會增加保本收益條款。這一條是有違國家規定要求,也是這一條常常成為稅務局認定理財協議是一種貸款行為的依據。
上述回答本公司仍有疑問:
營業稅到底是雙方都要繳納還是由哪一方單獨繳納?
因為上述理財產品是以本公司的名義購買的,而理財收益最終又給了母公司,營業稅是本公司和母公司各繳納一遍呢,還是只在哪一方繳納,另一方不用繳納?另外,就母公司提供資金給本公司的行為,是否還有視同借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的可能性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3)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 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鑒于本公司和母公司是關聯雙方,即便本公司沒有從中獲得收益,但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雙方利息收入并交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理論上存在雙方都要繳一遍營業稅的可能。
2.母公司提供資金給本公司的行為,存在視同借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