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開展定制酒業務,第一次銷售酒用200斤壇裝(壇子已計入銷售成本)并于當月收款并申報繳納稅款,代客戶保管于酒洞,3年后客戶提酒,免費提供分裝材料(1斤或3斤裝)給客戶包裝酒,請問第二次分裝用的包裝材料是否還需申報繳納消費稅?
如客戶自訂包裝材料,我公司代包裝,客戶的包裝材料是否需申報繳納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銷售酒時一同銷售的包裝材料應納入消費稅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如客戶的包裝材料就不用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