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描述:我司下屬有個酒店管理分公司,酒店分公司有個快捷酒店的業務,現擬通過分公司將快捷酒店對外承包給第三方經營,每月收取固定承包金收入20萬元,分公司不參與快捷酒店的經營管理,由承包者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自負盈虧。問題:1、擬將快捷酒店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發票領購、使用、核銷等工作全權由承包方負責,是否符合規定?2、分公司收取的固定承包金收入,是否需要交納流轉稅?發票如何開具?3、快捷酒店的收入和成本全部以分公司名義核算,承包者如何獲取留存在快捷酒店的經營收益?能作為稅后利潤的分配嗎?謝謝!請一并提供相關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承包方以你方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相關的財務由承包方或你公司來負責都是可以的,這要看你公司雙方的轉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2、分公司取得的固定收益應交納營業稅,開具地稅發票。。
3、承包者可以按經營后取得的收益與之前留存收益的差額計算其取得的經營收益。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后利潤分配。可以參考一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