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二次分裝包材是否繳消費稅
老師,我想問的是:例如2014年客戶向我公司購定制酒200斤,我公司套送酒壇一個,于2014年開票確認銷售并申報納稅。客戶委托我公司洞藏于公司酒洞,于3年后2017年到公司提酒,由于酒壇不方便攜帶,公司免費提供1斤裝的酒瓶給客戶并代為分裝。2017年公司為客戶免費提供的包裝物是否需申報繳納消費稅及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