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提供財稅(2002)191號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專家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 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