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在今年核銷一部分無法收回的往來款項,確認為營業外收入,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能,需要什么手續?如不能,為什么?相關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所以,無法收回的往來款項,需要經稅務部門審批才可能稅前扣除。